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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的职业伦理与困境
编辑:Iamyou | 时间:2017-02-12 | 浏览:18120次 | 来源: 网络

纪伯伦说:“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触碰上帝的袍服”,定夺善恶,本是上帝之事,而法律人取而代之,能不慎之?“人,可以被控告但不能被抛弃,可以被背弃但不能被遗弃”,当一个人遭到控告,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却绝不是孤独应战,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了保障,这,就是律师职业存在的最大意义。我们也难以想象在“等腰三角形”结构的法庭上,面对高深浩繁的法律与庄严的法庭,没有律师,当事人的利益如何维护。律师职业的发展与法律自身的价值要求,为这个共同体确立了必须遵守的职业伦理规范,以及其背后所体现的职业伦理精神。而作为一名律师,必须面对的一个矛盾或者平衡的问题就是:在自己的道德、法律追求以及维护当事人权益与捍卫法律至上之间的价值选择。

   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甚至应当在公序良俗的允许范围内)为当事人的权益作出做大的努力。但是,以上逻辑在实践中屡屡遭遇困局,那么:怎样才是一个好的律师?为求深入,这里以刑辩律师为典型作简单分析。

   这个困局的主要原因是:虽然律师根本的身份是法律的捍卫者,但却基于其职业伦理对自己的当事人负有高度的保密义务。这种义务对职业重要性几何,只要想象一下:一个心理咨询师随意透露患者的心事或者一位牧师泄露忏悔者的秘密甚至犯罪事实时,对其职业本身的冲击几何就知道了。这就自然的引出一个问题,即当律师发现或者被告知当事人确有犯罪事实,而检察机关决然不知的情况下,律师应该如何?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这里还牵涉一个更为普遍的问题,也是律师常受质疑的原因,尤其是对于刑辩律师:好的律师是否应当为一个“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辩护岂不是违背了律师的道德与法律追求?

   针对是否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问题,实际上在应然的法律价值上是没有问题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且政府还应当保障其受辩护的权利。但是,律师不是法律机器,可以无条件的为任何人辩护,他们也有选择当事人的权利,因为他们有自己的道德与法律追求,有自己忠诚的事业。可如果有一个请不起律师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指定这个曾经拒绝辩护的律师,而他接手案件后,应当如何辩护?显然,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果。因而,只要接受了委托,律师个人的道德与法律追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应当服从对当事人的责任,而且是最高的责任。这不是道德上的妥协,而是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是职业伦理精神的要求与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在法治不彰的社会,即使号称是“证据确凿”的案件,也很可能是公权力机关出于种种目的的迫害,律师之于被告的意义在此已不言自明。

   在确立了法律范围内律师应当尽最大限度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原则后,也进一步强化了律师作为法律捍卫者的形象,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是:当律师发现或者被告知当事人确有犯罪事实,且检察机关决然不知的情况下,律师应该如何抉择?按照法律至上的原则与职业精神,律师应当主动揭发当事人,以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但是前文已经谈到过,律师保密义务的遵守的重要性,它关乎律师职业的公信力、效能的发挥乃至职业的存亡,更关乎无数当事人的权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密义务,是绝对不能够揭发的。这不仅在行业自律中有严格要求,甚至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否违背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呢?当然,在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仅仅规定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仅限于明知当事人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犯罪的情况,而对于已经发生的则没有规定,并且这个问题在世界立法中也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并不违背,因为法律是平衡之学,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两造的实力对比过于悬殊,为了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基本信任关系,以发挥律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作用,这种法律价值显然超过了对个案的及时追究所体现的价值,这就是法律价值的平衡。但是,对于有良心的律师在,这无疑是一种矛盾甚至煎熬,律师究竟追求什么?当一位律师明知当事人另有谋杀的犯罪事实,却还要为其涉嫌虐待妻子的案件做辩护时,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律师面对这样的矛盾与困境,其内心的挣扎可想而知。据此再假设一个情形,那位律师经过挣扎毅然做出了揭发其谋杀的事实,那么这个律师还是一个好律师吗?

   紧接着以上的问题分析,保密义务在一定情况下甚至高于律师捍卫法律的责任,为了进一步说明刑辩律师的困惑,就要考虑下面的情形: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以充分信任的态度,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尽职尽责的辩护,并最终胜诉,被指控故意杀人的被告当庭无罪释放,结果当事人亲口告知该律师:“我就是凶手,谢谢你”。悲剧还在发生,当天午夜当事人再次制造了一次谋杀案。而这个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取证质证等刑诉程序均是近乎完美的遵守,最终胜诉,程序正义得到了伸张,实质正义遭到了践踏。这个过程中,律师挣扎于是否轻信当事人而为其做无罪辩护,而受到良心的煎熬,那么他还是一个好律师吗?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其实在其双重身份的冲突与矛盾中挣扎,而通过这个过程,律师职业伦理精神逐渐形成并被践行着,以至于难以回答“他是一个好律师吗”的问题,这就是律师的困境。

   但问题远远不止于此,纵观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有许多堪称伟大的律师如丹诺、布兰代斯,在历史上熠熠生辉,而成为后世法律人的楷模,然而他们尤其是20世纪以来的公益诉讼律师却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困境:他们以法律的代言人与捍卫者自居,严格要求,坚决维护法律至上的原则。然而也是他们,以自然正义的名义,代表社会公众向不合理的法律公然提出挑战,甚至不惜越过红线(比如大名鼎鼎的丹诺曾贿赂陪审员),显然这就陷入了一种悖论,即律师们捍卫法律却又要挑战法律。但必须指出,这可能是一种正当的悖论,而非无良律师公然践踏法律可比,从自然法包括中国传统的朴素正义观看,对“恶法”的反抗在社会公众的共同价值观上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可能得到赞叹,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反抗“恶法”的底线问题,即遵守法律与挑战“恶法”的界限。因为我们难以想象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律师们总是以自然正义的名义公然挑战“恶法”,这样的结果很可能是适得其反,即法律权威渐失而法制形同虚设,连“良法”也不兴,这也违背先前反抗的目的。

   因而,对于律师来说,法律的捍卫者依然是他们的第一身份,对于“恶法”,应当首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技术性的挑战,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并非认为“恶法亦法”,而是由于“恶法”的定义的争议性。在一般的法治国家,能够成为社会大多数声讨的“恶法”实际上并不多,即使有如此的法,作为法律人,是否也应当作理性的判断,仍首先以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关于这个问题,只要看看当前我国关于劳教制度(实然上违法违宪,应然上违背自然正义)存废引起的争议以及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一部分,首先应当是保守的,因而在其职业伦理中也不是也不应该将自由激进作为律师行为的首要选择,因为对于法律来说,最大的前提是:社会的基本秩序与稳定。但这决不是说,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通过法外手段或者越过红线伸张自然正义,面对“恶法”,面对法律解决框架的失效,律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也是受害者,他们还必须担起追求“良法”的责任!这就或许是作为有良知的律师最大的职业伦理困境。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共同体,因其职责的重要性与神秘性,更因其在我国法治语境下,社会的印象与评价不一,律师自身也充满了困惑,尽管他们是中国法治不可或缺的一群人是无疑的。而律师又应当如何走出这样的困境,践行律师职业伦理精神,不仅成为法律的代言人,更成为人类灵魂的代言人?

(文/ 容自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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